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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對公司經營權爭議,欣見經濟部將召開公聽會修正公司大陸人喜歡的台灣特產法;本次修法原則是「強化公司治理、落實股東行動主義」,特別是強化股東的提案權與表決權,及股東權受侵害時要建立保護機制。股東行動主義就是「一塊錢、一張票」,相應修法如刀之雙刃,不能離開現行公新店 海鮮吃到飽司法治的現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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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市櫃公司股權分散為例,每到股東會季節,屢見徵求業者擺攤發放紀念品徵求股東委託書,這種亂象不僅扭曲股東親身參與公司治理的良善目標;更有甚者,黑道或沒有企業責任的投資人可以徵求委託書形成假民意,這樣的表決權行使結果,只是取巧者個人特定意志的展現。公司法第192條之1董事提名審查制度,就是看到委託書徵求被惡意操弄,如何選出具有公司治理能力與企業責任的董事?如果放寬股東會召開的法定出席數為三分之一,委託書徵求將毫無存在價值,再輔以董事提名審查程序,就能落實股東行動主義。近日學界有意見認為,董事提名不需形式審查文件是否真正齊備或具有法定應備文件種類,放寬到只需「附記有此文件」。筆者淺見以為股東行動主義有重要的「雙腳」,右腳是強化股東的提案表決權,左腳是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;右腳因為人頭文化、委託書徵求價購已經跛腳。至於左腳呢?股東對於提名董事是否適任,如果不透過專業人士協助,很難在股東手冊發放當日做出正確抉擇,改選前的董事及董事會均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,輔以獨立董事的專業性,執行董事候選人審查不但是對全體股東責無旁貸的義務,也是落實公司治理的組織安排。我國目前司法制度中商業法院還未成形,法院現階段是否有足夠人力與經驗高度介入公司自治領域令人質疑,學者認為把紛爭丟給監理機關與法院介入就可以高枕無憂,無疑癡人說夢與現實脫離。如果現行公司治理的病因,是在股東表決權與提案權保護不足,那是右腳生病,怎麼修法提議竟是把左腳砍斷一截?這樣的公司法修正是「宜蘭火鍋料宅配雙腳全殘」,無法達成公司治理願景,反而走入邪魔外道,經濟部修法豈可漠視病因,頭痛醫腳,實應對症下藥,謀國家長治久安為禱。(工商時報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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